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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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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1月20日(第984期)

  《永康日报》

  (2018)浙0784民初479号

  浙江华卡莱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东城街道超坚五金厂与被告浙江华卡莱工贸有限公司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4月27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吕志武、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565号

  施婷婷、林锦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恒帆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婷婷、林锦阳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4月27日10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吕志武、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10255号

  胡仁楷、陈群英(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561208001X、33072219600714

  004X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紫微南路115幢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郦佰有与被告胡仁楷、陈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章璐、徐香珍、应萌芯。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10570号

  施有华、杨桂红(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铜坑村华川路67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205303612、330722196811223

  620):本院受理原告施国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金文华、许凌云、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7)浙0784民初10603号

  陈新成、杨梅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坑村古金南路23弄8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609206210、330722196801196

  227):本院受理原告黄爱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2月2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两被告返还原告为主张权利二支付的代理费4000元;三、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金文华、许凌云、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307号

  被告施法德,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白莲塘村西区85号。身份号码:33072219570110751X:本院受理原告黄水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称:1、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的房子一间(坐落于永康市唐先镇白莲塘村西区85号)归原告所有;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方的所有债务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浙0784民初98号

  被告:陈群燕,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新楼村颖川路3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107302X:原告方妙英与被告陈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蒋晓广、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浙0784民初193号

  陈雄俊(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阔塘后村2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1038619);方跃蓉(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寺口方村2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2018222):本院受理原告邵金荣诉被告陈雄俊、方跃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1日起以借款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起诉之日起以借款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4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233号

  陈春燕(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江村4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1067120):楼飞武(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江村4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039010):本院受理原告傅美丽与被告陈春燕、楼飞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春燕、楼飞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9万元整,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6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陈月园、胡安然。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253号

  吕永强(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四村前进南路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70407571X):本院受理原告王文俭与被告吕永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吕永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由被告吕永强向原告王文俭支付抛丸机修理费和钢丸款,合计壹万零陆百陆拾元整(¥10660.0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上午10时1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陈月园、胡安然。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579号

  范俊聪、张吉:本院受理原告应晓玮与被告范俊聪、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陈章元、陈月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603号

  吕丰尧(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东路5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6090413):本院受理原告田美丽与被告吕丰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吕丰尧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本金15万元,并按月利2.5%从借款之日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日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陈月园、胡安然。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10629号

  被告:胡广,男,汉族,身份号码33072219811218641X,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黄岗村富裕路7号202室:本院受理原告徐少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胡广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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