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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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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16日(第970期)

  《永康日报》

  (2017)浙0784民初9799号

  永康市维珍工贸有限公司、章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良友板材经营部与被告永康市维珍工贸有限公司、章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4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诉讼风险提示、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3月15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7)浙0784民初10001号

  陈永顺:本院受理原告李重与被告陈永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徐有林、胡芝华。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10169号

  郑毅鹏、陈晓华:本院受理原告卢笑云与被告郑毅鹏、陈晓华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徐有林、胡芝华。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5089号

  林晓华:本院受理朱美玉与叶国有、林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3月7日13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9593号

  被告:吕有云,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象珠镇雅吕村积金路236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黄道远、杜建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由被告吕有云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息(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6.135416‰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2191.52元;罚息自起诉次日起按月利率9.203124‰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9.203124‰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由被告吕有云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由被告黄道远、杜建青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浙0784民初4274号

  胡江丽(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76号);陈挺(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76号):本院受理原告池鹏飞诉被告胡江丽、陈挺、章华彪、陈梅菊、千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及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3月12日下午15:00,开庭地点在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孙海、徐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8970号

  夏礼(住永康市江南街道金胜路75弄1幢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0284556):本院受理原告吕子亮与被告胡军追、胡秋凤、樊忠豪、付元芳、夏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178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4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为陈飞峰、陈章元、任更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9085号

  被告:杨光明,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四佰1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2123254。被告:杨秋莉,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四佰1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4163245:本院受理原告应龙标与被告杨光明、杨秋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杨光明、杨秋莉共同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6961.16元,并支付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为21334.13元,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蒋晓广、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浙0784民初9259号

  被告:徐东旭,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90929231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豆岭村3号:原告陈慧康与被告徐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浙0784民初9285号

  被告:傅英伟,男,1987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70309211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姓傅村富民路四弄12号:原告陈慧康与被告傅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9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浙0784民初9357号

  永康市快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部中心金典大厦17楼西侧)、陈春花(江西省安福县洲湖镇花车村枣山2号):本院受理原告胡丽生与被告永康市快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上午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法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7)浙0784民初9392号

  被告李宁,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22199103291036,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溪心南区84幢5号。被告:李灵通,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22199010211711,地址:永康市西城街道李店二村广场路79号:本院受理原告卢杰江与被告李宁、李灵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4月10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约为2600元);二、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3月15日13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7)浙0784民初9545号

  被告:李军勇,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311092315),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新店村新东巷20号:原告永康市东城鑫源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李军勇、郎振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6530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3月19日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浙0784民初9684号

  被告章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22198309228257,地址: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木长降村126号:本院受理原告应小湘与被告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3月15日15时0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7)浙0784民初10270号

  凌晶晶: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成昂铸件厂与被告凌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施俊超、陈月园、华丽贞。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10168号

  被告郑毅鹏(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909250613);被告陈晓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811095942),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前花园1号1幢2单元302室:本院受理原告卢笑云与被告郑毅鹏、陈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5000元及利息, (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3月15日11时0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7)浙0784民初10111号

  徐子豹、陈香:本院受理原告章月肖与被告徐子豹、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9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施俊超、陈章元、陈月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10144号

  陈勇敢(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前陈村球川路7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3144514):本院受理原告杜岳宁与被告陈勇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勇敢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陈勇敢立即归还原告杜岳宁借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上午9: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徐香珍、吴哲儿、胡安然。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10175号

  吴永高(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一村后塘南路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30312401X);陈玉桂(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一村后塘南路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6904010423):本院受理原告陈建登诉被告吴永高、陈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3月20日上午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叶红榜、周晓琴。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10201号

  被告:郎龙标,男,1964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409063219),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前郎村中处12号:原告张培卫与被告郎龙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郎龙标立即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3月19日10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浙0784民初10237号

  李金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长恬村外厅小区1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4126453):本院受理原告秦华安与被告李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金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贰万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从逾期日起至归还款项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利率执行。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3月27日上午9: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林向荣、王小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0008 2017-12-16 永康日报2017-12-1600007;永康日报2017-12-1600008;永康日报2017-12-1600009;永康日报2017-12-1600006;永康日报2017-12-1600005 2 2017年12月16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