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好的大理石 不全是客户指定的
石材店存在欺诈行为 被判“退一赔三”
□记者 陈凯璐 通讯员 翁长武
“石材店已经将退赔款打进法院户头,我很快就可以拿到赔款了。”日前,市民吕先生致电市市场监管局,向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去年8月27日,吕先生新房进行室内装修,与一家石材店协商后确定合作关系:该店向吕先生提供福建一家指定石材店的香奈金品种大理石,双方约定单价275元每平方米,大理石的加工费用也进行约定。当日,吕先生向该店交付了定金2万元。此后,该店陆陆续续向吕先生提供大理石。
去年12月,吕先生验收时,发现除了一楼客厅和餐厅地面的大理石符合指定的石材外,其他已完工区域的大理石均为非指定石材。
吕先生当即要求该店对上述区域予以拆除返工,但没得到回复。4月28日,他再次发出书面通知,催促石材店拆除不符合指定石材并返工,该店店主签字确认拆除,最终只拆除了部分。
活没干好,石材店态度又不好,吕先生一再要求继续拆除更换并赔偿损失均未得到满意回复。吕先生随后投诉到市场监管局。在行政调解不成功后,吕先生又以“欺诈消费者”为由,将该店告到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店退回定金2万元,增加赔偿所购价款三倍赔偿金24.998184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同时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
随后,该石材店以吕先生“未支付余款”为由,反诉到该法院,要求吕先生继续履行定作合同,并支付剩余货款83775元,或者履行不能,赔偿损失67841元,并且承担诉讼费用。
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案由为定作合同。本案中,石材店提供的石材为非指定石材。同时,基于石材店表示同意予以更换的事实,可以认定该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行为。
同时,根据我国《消保法》第55条第一款之规定,石材店应当加倍赔偿所购价款的三倍赔偿金。考虑到吕先生只支付了定金,剩余还有定作款未付,石材店在扣除符合指定石材的价款外,剩余的钱款应返还,并应赔偿吕先生所购价款的三倍赔偿金。
11月15日,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定作合同;由石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吕先生定金7523.25元,赔偿吕先生所购价款的三倍赔偿金即22569.75元;驳回吕先生的其他本诉请求。驳回反诉石材店的反诉请求。
最近一段时间,市场监管局接到的家庭装修类消费投诉比较多。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要有合同和证据意识,商家也要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