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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4日(第966期)
《永康日报》
(2017)浙0784民初4442号
朱贵芬(永康市江南街道金胜花苑二区156号):本院受理原告舒广林与被告徐红星、朱贵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4913号
胡仁楷、陈群英:本院受理原告朱松起与被告胡仁楷、陈群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
(2017)浙0784民初:5169号
陈岩横:本院受理原告胡济荣与被告胡晓红、吴明忠、陈岩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晓红归还原告胡济荣借款6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陈岩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9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胡晓红、陈岩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472号
童清(身份证号:330722197511107518),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路4-3号1楼。胡海燕(身份证号:330722197402286940),住浙江省永康唐先镇中山村中山南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君与被告童清、胡海燕、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君与被告童清、胡海燕、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蔡小君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保全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54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海燕、童清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东城北苑小区7幢1单元201室的不动产(权证号码:dc00025139,土地证号:永国用2014第1757号)。保全价值人民币14.6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7)浙0784民初5631号
永康市杰诚机械有限公司、梅杰、胡庆元、胡苏娥:本院受理原告章宏达与被告永康市杰诚机械有限公司、梅杰、夏爱芬、胡庆元、胡苏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
(2016)浙0784民初5879号
吴忠璞(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灯塔塘沿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107068212)、陈笑梨(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灯塔塘沿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107068212):上诉人吴爱月就(2016)浙0784民初587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诉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
(2017)浙0784民初6136号
吕勇(住永康市西城街道紫微中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6135137:本院受理原告吕子庭与被告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勇归还原告吕子庭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2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5680元,由被告吕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137号
施巧茹(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城东路666弄2弄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257926、王东(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城东路666弄2弄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902193935:本院受理原告陈锦嵘与被告施巧茹、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施巧茹支付原告陈锦嵘货款13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7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锦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26元,由被告施巧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278号
吴永高、陈玉桂(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一村后塘南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30312401X、3307271
96904010423):本院受理原告孙永刚与被告吴永高、陈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4民初5278号判决书。由被告吴永高、陈玉桂归还原告孙永刚借款56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1.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吴永高、陈玉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6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1860元,由被告吴永高、陈玉桂负担。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