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处罚款决定书送达公告
胡荣军(身份证号:330722196805053813):
本局于2017年9月22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监管罚〔2017〕危9号),对你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要求你在2017年10月7日前履行。经催告,你截至2017年11月30日止仍有陆万元罚款未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加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因本局《加处罚款决定书》(永安监加罚〔2017〕危9号)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此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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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