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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

  永土让告字(2014)第16号

  经永康市人民政府批准,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公开招标出让永康经济开发区S14-10地块(雅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本次公告中的货币均为人民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并设有保留价,未达到保留价者则不成交。

  四、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2月2日下午4时30分止,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三楼)获取公开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4年12月2日上午8时30分至下午4时30分,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三楼)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下午4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在2014年12月2日下午 4时30分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定于2014年12月3 日上午9时在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城路518号汽车东站大楼)举行。本次出让活动由永康市公证处公证。

  七、对联合申请的,联合申请人必须签订《联合竞投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委托其中一人填写投标书,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联合申请人竞得土地后,申请土地登记时不能分割办证。

  八、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永财综[2012]132号文件另行收取。

  九、投标保证金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室交纳。报名者需交纳资料服务费500元。

  十、本次出让地地块以现状出让,出让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有关具体情况可向永康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垂询。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永康市华丰中路18号

  联系电话:  0579-87177648   87229047

  联 系 人:  李先生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1月12日

  

  土地位置

  用地面积(㎡)

  出让年限

  竞买

  保证金(万元)

  招标

  起始价

  (万元)

  经济开发区S14-10地块

  商业

  40年、

  住宅

  70年 

  土地

  用途

  规划控制指标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绿地率

  建筑

  高度

  (m)

  商业面积(㎡)

  2070 商住 ≤34%  1.2-1.6   ≥30% ≤36 ≤2200  200    1000 

  经永康市国资办审核同意,定于2014年12月5日(星期五)上午9:00在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城路518号汽车东站大楼九楼)召开拍卖会,对以下国有资产经营权以竞拍的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招租,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拍标的、起拍价及保证金

  (一)永康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所属的南苑路66号店面,租期二年。经营范围:除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噪音外,符合卫生、环保、安全要求的行业。其中:

  1、南苑路66号东起第1间,出租面积约20㎡,起拍价1.05万元/年,保证金0.5万元;

  2、南苑路66号东起第2间,出租面积约18㎡,起拍价1.35万元/年,保证0.7万元;

  3、南苑路66号东起第3间,出租面积约14㎡,起拍价1.55万元/年,保证金0.8万元;

  4、南苑路66号东起第4间,出租面积约13㎡,起拍价1.45万元/年,保证金0.8万元。

  (二)永康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所属的胜利街15号自管房,出租建筑面积约2624.23㎡,起拍价190万元/年,保证金50万元,租期三年。经营范围:商业批发、零售。报名对象:经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从事商业批发、零售业务至2014年5月31日止经营时间5年以上(含5年)的企业。

  (三)永康市公安局所属的山岭头二楼套房一套,出租面积约85㎡,起拍价0.7万元/年,保证金0.3万元,租期三年。经营范围:居住。

  (四)永康市西溪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西溪镇龙柏中路店面,租期三年,经营范围:除易燃易爆物、餐饮、娱乐外,符合卫生、环保、安全、消防要求的行业。其中:

  1、西溪镇龙柏中路10号店面,出租面积约28㎡,起拍价1.5万元/年,保证金0.7万元;

  2、西溪镇龙柏中路12号店面,出租面积约28㎡,起拍价1.5万元/年,保证金0.7万元;

  3、西溪镇龙柏中路16号店面,出租面积约28㎡,起拍价1.5万元/年,保证金0.7万元;

  4、西溪镇龙柏中路18号店面,出租面积约28㎡,起拍价1.5万元/年,保证金0.7万元。

  (五)永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永康市机关服务中心综合楼河东路3-6号4间店面,每间起拍价2万元/年,每间保证金1万元。租期:签订合同当日起至2016年5月9日。经营范围:除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外,符合卫生、环保、安全、消防要求的行业。以上详见本次《拍租清单》。

  二、拍卖方式:增价拍卖。

  三、报名及展示时间、地点: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12 月4日下午4 时止,到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城路518号汽车东站大楼八楼)报名。拍卖标的由资产所有单位工作人员陪同察看。

  欲竞租者,1、个人带身份证,企业带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法人代表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交报名资料费50元,并交足保证金(开户行农行永康支行, 账号:19-627201040037787,名称:金华市正泰拍卖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领取相关资料后方可参与竞拍。如竞拍不成功,保证金可在拍卖会结束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2、原承租者在报名时提供原租赁合同或资产所有单位证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咨询电话:87180777  89051889(市府网391889) 658398  报名电话:89295182  

  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金华市正泰拍卖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国有(集体)资产经营权公开招租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11月28日(第569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163号

  胡祖丰(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象山路2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202067110。)、陈美妙(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象山路2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008087724。):本院受理原告胡品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76号

  施安全(永康市唐先镇唐先四村唐先东街八弄10号。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7791X。)、施文静(永康市唐先镇唐先西村唐先东街八弄10号。身份号码:330722198907307940。):本院受理原告程好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3月9日上午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220号

  夏杰锋(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下宅口村下方路13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811175715):本院受理原告王光与你及被告浙江广和制衣有限公司、朱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被告你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你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代理费4万元;3、由被告浙江广和制衣有限公司、朱岩山对上述借款、利息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2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潘文接、童文军、朱妙江。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344号

  吕景红(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四村前进南路35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002285717):本院受理原告程秀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被告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3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1.4%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你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2日下午13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潘文接、童文军、朱妙江。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343号

  吕季华、施酬、吕舸(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西山村延龄路27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5604305119、33072219560516512X、330722198102255119):本院受理原告胡月堂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被告吕季华、施酬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从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24万元,2014年10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吕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3月4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潘文接、童文军、朱妙江。逾期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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