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人才享受
事业在编社保待遇
■记者 陈慧 通讯员 颜武斌
本报讯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联合发文,已取得相应的卫生执业资格、已依法办理执业注册、已在我市民营医疗机构从事相应卫生技术工作、已参加人事代理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按公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规定还提出,上述人员在职称评定、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科研立项及其成果鉴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同等享有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权利。
我市决定通过三到五年的探索实践,争取逐步实现公办、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由身份管理向资格管理转变的自由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