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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版:时政·新闻

惩恶扬善树正气 以案说纪正村风

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二)

  ■记者 吕高攀

  ■

  村干部廉洁履职问题是农村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苍蝇”虽小,危害尤大。村干部的腐败行为直接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市纪委以坚决果断的行动予以打击。

  A

  受贿警示篇

  处罚依据: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警示案例①:

  王某某,男,汉族,1950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197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古山镇某村人,原系该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

  2009年以来,王某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本村村庄整治工作的职务便利,直接收受或以其他交易方式,收受承建该村多项整治工程的邵某某所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1348.9元。

  1999年至2010年底,王某某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全面负责该村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2002年起,该村先后建造了综合楼和“外来之家”大楼,均由程某某承建。2002年7月至2003年间,程某某为求得和感谢王某某在其工程上的关照,分三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2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处理结果:

  王某某身为中共党员、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却没有挡住糖衣炮弹的轰击,在金钱的诱惑下没有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王某某被处以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案例②:

  夏某某,2008年1月任古山镇某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6月任该村经济合作社社长。

  2008年上半年至2011年11月份期间,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的夏某某,利用其经营管理村集体土地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马某某贿送的香烟票35张,价值人民币23.8万元。

  处理结果:

  夏某某身为中共党员、村党支部书记,本应廉洁自律,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为群众谋利益,却挡不住诱惑,利用经营管理村集体土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辜负了群众的期望,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错误,且情节严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夏某某被处以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市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评析: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发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不断壮大,村级工程建设、集体资产和土地处置等成为村务活动的主要内容,涉及的金额有的高达上亿元,“村官”的权力越来越大,从而成为了“村官”犯罪的重大诱因。主要原因是少数“村官”不注重学习、思想上放松要求、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党纪法规意识淡薄,没有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在工程建设和土地处置等村务活动中的各种利益诱惑缺乏抵御力,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轰击,思想防线出现了缺口,在村集体工程建设、农村土地承包中收受贿赂,碰触了党纪国法的“高压线”,既损害了村集体和群众的利益,也把自己送上了党纪国法的审判台。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一时的贪念,一时的侥幸,失去的不仅仅是自由,还有名声、家庭、财富……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广大农村党员干部一定要加强守规矩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做到学法纪、懂法纪、遵法纪,成为致富带头人的同时,更要成为廉洁自律的带头人。

  B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处罚依据: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案例①:

  

  施某某,原系唐先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

  2003年4月,时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施某某在经村三委会议集体决定,但未经法定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将该村某块集体土地以招投标的形式转让给施某等9户农户,村集体非法获利64万元。

  2008年9月份,时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施某某以上述同样方式,将该村另一块集体土地转让给赵某某等五人,村集体非法获利148万元。

  

  处理结果:

  

  施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6万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施某某被处以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案例②:

  

  胡某某,2004年1月至2011年1月任象珠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

  2010年1月,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胡某某为筹集村里“三清四改”资金,在经村三委会议集体决定,但未经法定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将集体土地以招投标的形式转让给胡某等2户农户,村集体非法获利145万余元。

  处理结果:

  胡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胡某某被处以开除党籍处分。

  

  案件评析:

  

  农村干部利用职权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在现有土地案件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典型性和普遍性。一些村干部将村集体土地作为村集体所有的财产来看待,不经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程序,经村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就随意进行土地买卖、转让,对土地性质的错误认识,使自己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此类案件反映出农村干部依法履职意识的淡薄。

  分析村干部违规买卖村集体土地的原因,客观上是我市农村集体经济普遍村较为薄弱,新农村建设和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都需要资金保障,随着农村土地价值的不断提高以及农村土地财政的调整,一些村干部将解决村集体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办法,放在了村集体土地上。主观原因是思想认识的错误,“认为村集体土地是村集体所有的财产,自己是为村集体办事而非为个人谋利益”的侥幸心理作祟,放松了警惕,导致非法转让土地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农村干部履行职责要依法依规,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农村干部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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