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永康市晨翔工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王东平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工伤认定一案,我局经审查核实于2014年9月17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我局多方联系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无果,为确保维护本案工伤认定后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永人社工伤【2014】488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请你单位自公告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华丰中路19号劳动大楼三楼)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